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国资发[2021]11号
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出资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现印发《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贝会
2021年11月 26 日
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市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货款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厉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位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损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木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市出资企业负责本级单位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各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合规性原则。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九条 及时性原则。企业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事实损失确认的一年内进行。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县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只的出险询查单、理财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坏账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宜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宜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县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而无法收回,应当取得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的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与债务人的来件、涉及保险公司的赔情况说明;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收得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法律顾问等出只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企业保收商记录、企业与对方单位最近 3 年无业务往来证明等;
(八)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因债务重组而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取得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
(十)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证据外,还应当取得担保合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资料:
(十一)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按照坏账准备取得相应的外部证据外,还应取得协议书或付款凭证、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审批资料、董事会决议等证据。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投资活动形成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以及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外部证明等;
(二)被投资单位被宜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宜告破产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减机构出具的仲裁决书,以及件裁械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投资活动形成的债权损失比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核销执行;
第十六条 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最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同相近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应取得企业内部技术鉴证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应取得国家技术鉴证部门的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技术鉴证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企业有关报废、毁损情况说明、残值确定依据和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毁损、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等法律文件;
(七)其他是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八)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押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外部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已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二)因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损失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损失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外部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被盗、丢失而产生损失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等。
第十九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条 市出资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所属子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类别、
核销金额、原因和清理、追索情况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资产、财务等部门对核销申请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务等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报上一级企业核准;
(五)上一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核准要求进行核准辨认,并形成核准意见报市出资企业批准。
(六)市出资企业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企业中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处置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认定并形成专项审核报告,资产损失专项审计出市出资企业组织内部审计或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但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专项审计工作。
(七)市出资企业将审核意见及专项中计结果报集团董事会及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正式批复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根据集团批准意见,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涉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由市出资企业集中依法依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资产的登记、清理、追索及销案等工作程序,加强统一监管。督促企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企业关闭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保管。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核报告,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七条 市出资企业每年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主要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分性与确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对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市会计帅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帅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
(一)参审会计帅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
(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资产、财务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市出资企业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市政府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审核说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擅自进行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的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市政府国资委依法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检查过程中询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按照相关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国有参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白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