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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市出资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市出资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国资改革[2021]5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我市国企改革专项行动,完善国有企业分配机制,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科研、管理和技术骨干等通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提升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国有企业特点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激励计划要符合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信息公开。要以合理市场化机制确定要素价格,不得无偿量化企业存量资产,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稳妥推进,因企施策。企业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体制机制等实际情况,按年度经营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则,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一企一策制定激励计划,稳妥推进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完善。

()公平合理,促进发展。实施中长期激励既要提高企业外部竞争力,又保证内部公平性;既在成本容纳能力范围之内,又能有效吸引稳定核心人员。企业应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作为中长期激励的最终目标,推动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约束,强化监督。企业要以创造的增量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来源,确保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激励水平与业绩考核双对标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依法追责,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

二、实施条件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企业中开展,且具体从事生产经营,主业和发展战略明确,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规范。企业产权结构清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党委能够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职权到位、运行规范。

()企业内控体系完善,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预算管理等基础管理体系健全、内控有效。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积极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认真配合各项监督工作,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和周期。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定位,结合自身效益提升水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个人贡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和周期,中长期激励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

()建立业绩考核体系。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建立完善的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应包括完成所赋予的重大战略任务完成度、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能力指标、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运营质量等成长性指标等。激励兑现时的战略业绩目标要比实施时基础上有所提高,且经营状况良好

()健全监督约束体系。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应健全中长期激励制度体系,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约束,完善进入、退出、考核和评估机制;结合激励方式特点,建立健全与激励机制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对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建立退回机制。

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根据国有企业激励方式合理确定,主要为在本企业重要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一种激励方式

  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市政府国资委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参与员工持股试点,也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部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参与企业的中长期激励。

四、激励方式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及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持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6)1)等规定稳慎开展。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引入、存量盘活、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原则。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 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单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148 号令))及《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0)的通知》(鄂国资法规(2020)25)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放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子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提高至3%以内。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企规(2016)5)等有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充分调动科研骨干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以推动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和激励对象,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战略布局及出资企业十四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科学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从经营发展战咯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股权和分红激励不得随意降低实施条件

五、组织实施

()提高认识。中长期激励是企业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企业完善三项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对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省市出台多项制度文件为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提供了有利条件,各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开展中长期激励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原则上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应探索开展中长期激励,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补足短板,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长期激励。

()积极推进。出资企业是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激励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企业改革发展进程及战略规划,研究制订中长期激励总体计划及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发展实际,认真梳理激励方式涉及的三类企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筛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明确拟开展激励的工作安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对照要求逐条列明不符合的具体事项。202111月底前,将企业中长期激励统计表(附后)与相应工作安排报市政府国资委。

()规范操作。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制定须依法依规操作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1.开展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点申报,提出的立项申请应经市出资企业批准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提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在纳入试点名单后,应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员工持股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并同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

2.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将公告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市政府国资委提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

3.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需经市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严格监督。实施中长期激励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强化出资人监督,企业纪检、审计、法务或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出现非公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出资人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中长期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信息,应在出资企业及相关企业内部进行充分披露和公开,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年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强化责任。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本意见实施中长期激励、兑现激励收入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制止并责令企业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政府国资委

2021929